栏目主编:李明志


      一直以来,“华为沪科案”因其曲折诡谲而广受关注。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至此,这起以刑事方式处理、涉及华为和UT斯达康等通信巨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在历时两年半后终以华为获胜而告终。3名高学历的IT界科技精英(华为公司前员工,后为UT斯达康员工),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分别在牢房里度过两到三年


风生水起,终审尘埃落定


  南山区法院宣判结束,沪科案三被告被认定有罪,刘宁、王志骏、秦学军分别被判处三年、三年、两年有期徒刑。
三名被告当庭均表示对判决不服,被告律师团代表其当事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向媒体公开称,“公诉方向法庭提供的鉴定报告中描述的产品与沪科的产品根本就对不上”,因此,他们对此案的涉嫌盗窃商业秘密案罪名的认定仍然表示疑义。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魏军则表示,对方的鉴定意见书有很多不妥之处。“我们不知道辩方的律师从哪里弄来的两台设备去做比较性鉴定的。事实证明,他们的送检材料极其缺乏。”
2005年5月19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沪科案”做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中院的此次裁决为终审裁决,被告不得再次上诉。
2004年12月6日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内容如下:犯罪嫌疑人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帐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高科技企业的基石是技术成果,它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竞争土壤,我们要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护公平的游戏规则,”宋柳平说,“知识产权就是高科技投入的动力,否则谁愿意每年花几十亿研发?”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呈交叉保护、多层次保护状态,有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救济渠道。“如果当初华为提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可以理解,”张志律师认为,“但采用极端的刑事诉讼似乎并不可取,对华为本身也会有负面影响。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选择合理的途径。”
宋柳平则认为,如果不采用严格的刑事诉讼,结果只能是嫌疑人疯狂地转移证据。“华为既要严格管理,又不能因太严格而影响技术创新,要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为刘宁辩护的陈际红律师强调说,保护知识产权固然要提倡,但高举这面旗帜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不能为了前者侵犯后者;二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充分竞争的关系,要防止利用知识产权搞垄断、打击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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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南方企业家杂志社 200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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