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岭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 一 ) 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为投资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
    ( 二 ) 土地出让优惠: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 含 10 年 ) 的,按照每平方米不低于 1000 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给予土地出让优惠。
    (1) 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 至 1000 万元的,政府按本市基准地价的 70 %给予补贴;
    (2) 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 至 5000 万元的,政府按本市基准地价的 80 %给予补贴;
    (3) 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 ( 含 5000 万元 ) 至 1 亿元 ( 含 1 亿元 ) 的,政府按本市基准地价的 90 %给予补贴。
    2 .项目用地超过用地限额的,超过部分按基准地价执行。
    3 .已经享受了土地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 10 年的,应补交政府给予的土地补贴,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4 .按市规划组团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可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出售价格按政府定价执行,实行建设用地行政划拨。
    5 .完善城市功能的公益性项目,土地实行行政划拨。
    ( 三 ) 土地使用费优惠:
    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2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自批准用地起,实行以下优惠。
    (1) 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 至 2000 万元的项目, 3 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2) 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 含 2000 万元 ) 的项目, 3 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3) 列入市统计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年出 D 额占当年企业产值 70 %以上的,享受了应减免的土地使用费后,再享受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优惠;
    (4)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 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 四 ) 利用经国土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外来企业,在整理废弃地时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抵顶土地出让金。
    ( 五 )  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 “ 五荒 ”( 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 ) 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国土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 六 )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资金扶持政策。
    ( 一 ) 外来企业从事生产加工型项目的,   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享受其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60 %的科技风险基金扶持,专项 · 用于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经费投入。
    ( 二 ) 外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享受其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60 %的科技风险基金扶持,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
技经费投入。
    ( 三 ) 外来企业从事完善城市功能项目的,经政府批准,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享受其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50 %的政府补贴。
    ( 四 )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产品出口比例超过 70 %的,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继续享受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50 %的政府奖励,但最多不超过 5 年。
    ( 五 ) 外来企业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 5 年内,享受新增地方财政收入 60 %的投资风险基金扶持。
    ( 六 ) 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中设立外贸出口发展扶持基金,专项用于重点出口企业贷款担保。
非税优惠政策。
    ( 一 ) 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完善城市功能的公益性项目,在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   中,按下限收取工本费、劳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以外,市本级留成部分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 二 ) 改变城市面貌的重点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计入地价,同土地招、拍、挂一并征收。   ※   外来企业保护政策
    (一) 政府设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为外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来投资者申请设立各类企业或变更企业登记手续实行 “ 首问制 ” 、 “ 代办制 ” 。凡客商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办理证照或投诉,服务中心人员首问负责。引资部门全方位为客商服务,全程免费代办所有备案、报批、登记手续。
    (二)   外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等生产资料,由当地列入计划,保证优先供应。
    (三)   外来投资者在供暖、供气、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行服务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四)   对外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收费,须持行政执法证件和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