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2008年5月1日,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是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广东实施情况调查分析 【本期调查】 企业科学发展调查
为全省企业提供有价值、有“体温”的服务,协助企业走上基业长青的健康科学发展之路,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2008年5月1日,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是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一、新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劳动关系市场化基本完成。但是在劳动关系市场化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不和谐的因素,同时,由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机制都不完善,客观上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劳动争议频频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是对《劳动合同法》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上的有效配合,是企业和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一步得到促进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存在一系列新的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存在不断增长的趋势,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之一;二是权利争议是劳动争议的重点,劳资双方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需要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劳动争议集体化趋势明显,集体争议占劳动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四是采取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数量偏少,由于认识上、操作上等原因,劳动仲裁虽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从而使得劳动争议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劳动争议解决难度有所增加;六是旧法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解决劳动争议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的新特点,从立法的角度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进行规范,尤其是加强了调解和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作用。 二、新变化 (一)整合各方资源,强化劳动争议调解 新法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地位。把着重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明确企业方面代表作为仲裁委员会成员,平衡各方话语权。同时,整合各种劳动调解组织,包括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充分发挥各种组织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劳动争议对象进一步明确 新法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了明确,尤其对劳务派遣往日劳动者诉之无对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 之前的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60天,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显示:“近年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而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期间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中止、中断情形。大大延长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 (四)明确用人单位举证范围 举证难是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普遍遇到的问题,用人单位明明有证据但拒不提交,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该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加强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人的作用 之前的劳动争议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只进行质证不进行辩论,该法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加以明确,增加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辩论程序。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六)先予裁决、先予执行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七)部分劳动争议将实行“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保留了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同时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保证了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八)劳动仲裁不再收取仲裁费 之前的劳动争议仲裁费至少是300元,由申诉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虽然数目不高,但也把很多低收入的劳动者挡在仲裁的大门之外。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费用的取消,将减轻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压力,便于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缓和双方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预防与应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的又一部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与《劳动合同法》相似,该法着重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但企业应该树立良好的心态,勇于面对各种挑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正确认识 促进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最终目标。虽然,与《劳动合同法》相似,他们都突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或者排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长期而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减少劳动争议、降低争议费用、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应该重视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使劳动者自觉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二)提升对争议仲裁的重视程度 “一裁终局”制仅限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部分案件中一旦仲裁阶段败诉将失去通过法院再扳回来的可能性。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首先必须重视劳动仲裁,并做好充分准备。必须切实转变以前那种认为劳动仲裁只是走个形式,等到法院阶段才是真正开始审理的观念。其次,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在仲裁阶段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把关、设计应对思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协商机制 企业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积极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和保持与各种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组织的关系。企业内部应该积极组建工会,完善协商机制,通过与工会建立长期和谐的关系,从源头上防止劳动争议,降低用工风险。 (四)加强档案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加强自己的证据管理。该法规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企业必须加强证据管理,从合同签订、人事制度的出台、其他证据的搜集和整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使企业在劳动争议中不会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并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的管理。尤其是当这些档案记录对用人单位有利时,更要注意搜集、保管。对于证据的保存,由于该法对申请仲裁的时效期进行延长,所以,企业需要对相关证据保存两到三年的时间。 (五)加强以人为本制度建设 企业应该以战略的思想、全局的高度来审视劳动者的作用,制定一整套既适合企业实际,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以人为本的规章制度。企业应该重视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人员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同时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使劳动者在愉快的工作氛围中,自觉投入为企业的目标而奋斗。尽量将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六)防范劳动争议集体化 集体劳动争议对企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极大地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地损害了企业形象。但这种集体劳动争议经常是由于个别劳动争议未得到很好的处理而引起的。因此,企业要防范个别劳动争议转化成集体劳动争议,首先必须重视个别劳动争议的处理,尤其是关于薪酬等敏感问题的劳动争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另外必须将个别劳动争议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这就要求企业从大局出发,选择正确途径,采取正确方法对劳动争议进行妥善处理。 (七)合理利用仲裁审理期限 该法缩短仲裁审理期限,逾期未裁可直接诉至法院。用人单位在主动对劳动者提起仲裁时,务必要善于利用此条款的规定,若仲裁未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处理,应及时取消仲裁机关的裁决权,将案件直接交给人民法院裁判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劳动关系协调部整理) 广东《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调查分析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调整劳动用工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义重大。针对该法实施三个月来企业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推进各方继续建设性的执行,我们对全省部分地方和行业雇主组织以及部分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分析、启示如下: 一、调查结果统计 1.对《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反映和评价,反映“非常好”占20%,“一般”占50%,“很差”占10%,另有20%认为“不好说”。其中有一半以上受访者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有异议(包括可行性、由固定期限合同转订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希望重点修改和完善。对加班时间限制、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保企业的责任问题存在疑问。 2.在《劳动合同法》是否明显增加用工成本方面,80%受访者认为“明显增加”,20%认为“不大明显”。增加成本来源于劳动管理费用以及工资支出。在用工成本负担方面“没有困难”占40%,“有困难”占30%,“其他”占30%。在缩减和节制用工方面,5成企业“没有”行动,而3成“有”缩减和节制用工,另有2成“不确定”是否缩减和节制用工。 3.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反映“非常好”占40%,“一般”占50%,仅10%认为“不好”。在推行书面合同方面,认为“有困难”有40%,“暂时没困难”有50%,有些受访者认为“小企业有困难”。 4.在劳动合同续订方面,“完全续订”的有30%,“基本续订”的有60%,另有10%“待调查”。关于固定期限合同因续订等原因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认为“合理”的40%,“暂时不好说”的60%。对固定期限合同因续订等原因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是否会形成合同解除和优化管理上的困难或障碍,认为“会”的占40%,“不会”的占40%,“其他”的20%,有些受访者反映“小私企可能会”、“对转订的理解不明确”。 5.关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问题,认为操作上“有困难”占50%,困难主要有劳动合同的范本问题、补偿金的适用、补偿金的计量。 6.在社会保险方面,认为在社保办理和缴纳方面,20%认为“没有负担”,80%认为“可以接受”。在社保的登记、缴纳和转移方面,“存在困难”占60%。社保的转移是存在最普遍的困难(30%左右),外来工的社保问题和社保时间的确定也是企业办理社保的困难。 7.60%受访者认为使用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弹性工时制度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程项目用工)等灵活用工方式,部分用工比例达到30%左右。在该法实施后,一半左右受访者对以上用工方式已经做出或将要做出大幅度调整。 8.在工资薪酬的成本负担方面,80%认为“可以接受”,仅20%觉得“负担很大”。在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试用期最低工资待遇方面,认为“合理”占90%,“无所谓”占10%。在派遣工等灵活用工人员在实行与正式员工的同工同酬方面,一半左右受访者认为“存在困难”。在加班工资支付和劳动定额管理上,认为“没有困难”占60%,困难主要有“节假日的加班问题”以及“企业规范执行问题”。在加班时间限制问题上,部分企业提出该规定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希望增加每周加班时间。 9.在员工流动方面,“流动很大”占40%,“流动不大”占60%。6成认为存在人才流失,4成认为暂时不存在人才流失。在人才培训、特殊待遇提升、保密与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的实施现状方面,“很好”占10%,“一般”占70%,“较差”20%。在操作上3成左右反映“存在困难”,部分企业反映有些员工不按照规定,一走了之。 10.在内部规章、劳动合同、岗位分类、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方面的管理现状,反映“很好”占30%,“一般”占70%。操作上,一半左右存在困难。 11.关于企业在工会组织与活动、职工民主参与方面的现状,认为“很好”占30%,“一般”占70%。在集体协商开展和集体合同签订方面,反映“很好”有30%,“一般”有60%,“较差”有10%。在工会和集体合同操作方面,“存在困难”占50%。其困难为工会组织不健全以及对相关规定不明确。 12.在劳动争议方面,6成受访者反映“发生过,很好的处理”。4成左右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没有增加”劳动纠纷。一半左右认为“明显增加”劳动纠纷。 二、分析及启示 1.总体评价一般。据调查,多数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评价一般,部分企业对该法的总体评价并不明确,而认为该法“非常好”或“很差”也并不多见。企业普遍希望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帮助企业更好的解读和实施该法。 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款反应比较强烈,希望能重点修改或者在出台该法的实施细则时加以补充和解释。 第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企业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有所质疑,对该规定是否能适用于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并不肯定。企业对固定期限合同和非固定期限的转换上的解读存在一定困难。 第二、关于对加班的限制条款。由于各地区、行业企业实际的差异,部分企业对于加班时间的限制条款存在异议,认为该条款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存在负面影响,希望实施细则根据具体情况对该条款进行完善。 第三、关于社保的条款。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该承担责任,但对于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是否免除责任的规定不明确,企业希望这方面规定更为具体合理。 2.用工成本有所增加。多数企业感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这种成本的增加主要来自于工人工资以及劳动管理费用的增加。同时,这种成本的增加大部分是在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绝大多数企业可以接受目前工资薪酬的成本负担;企业并没有明显感觉到在用工成本负担上存在困难;企业对试用期的最低工资要求以及加班费的支付方面基本认同。但是,企业对于加班时间的限制以及节假日的加班费的支持方面还有异议。另外,有部分企业有了缩减和节制用工的行动或打算。 3.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续订良好。我省企业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较好,除部分小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方面有一定困难外,大部分企业对该规定的执行暂时没有困难。劳动合同基本能续订,部分企业完全续订了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因续订等原因由固定期限转为无固定期限,多数企业对该方面规定的合理性并不明确,也有部分企业认为该规定是合理的。对于固定期限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引起合同解除、优化管理以及用工僵化方面的困难,企业意见并不一致。但部分企业认为该方面条款规定不明确,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补充完善。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方面,不少企业感到操作存在困难,主要是合同范本、补偿金的计量和发放方法不明确。 4.社会保险事项有待细化。企业在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方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但大多数企业认为这种成本负担是可以接受的。但在社会保险的缴纳、登记和转移上,企业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是:外来工的保险问题并不明确;保险的区域间转移操作上并不了解;劳动时间和保险时间的确定等方面,有待实施细则进行详尽的规定和解释。 5.员工流动较为严重。我省企业普遍存在员工流动现象,不少企业员工流动较大,部分企业存在人才流失现象。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赋予员工充分的辞职自由的规定基本认同,但要求员工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该权利。企业在人才培训、特殊待遇提升、保密与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上的实施情况一般,在依照《劳动合同法》操作上并不存在很大的困难,但企业反映一些人才不遵守法律和合同有关规定,一走了之,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6.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在内部规章、劳动合同、岗位分类、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生产安全与职业卫生方面情况良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没有对企业的内部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有部分企业认为在这方面还有操作上的困难,具体是何困难还有待调查。 7.企业工会有待健全。在工会组织与活动、职工民主参与方面总体情况较好,在集体协商开展和集体合同签订方面的现状有待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和集体合同方面的要求,企业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其主要原因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工会组织不健全,很难开展工作;二是企业对集体合同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入,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补充和解释。 8.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在受访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曾经有过劳动争议,但都能较好的处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多数企业的劳动纠纷并没有明显增加,部分企业劳动纠纷有所增加,可能原因在于该法实施后,企业需要对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短时间内会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和纠纷。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能促进劳动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多数企业并不肯定,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9.其他用工方式受到影响.我省部分企业有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弹性工时制度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程项目用工)等灵活方式用工,部分企业这些用工方式的比例达到了25%-30%。《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之后,多数企业已经做出或者打算做出大幅度的调整。 (执笔: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研究部) 企业科学发展调查 为全省企业提供有价值、有“体温”的服务,协助企业走上基业长青的健康科学发展之路,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为更好的把握服务企业的重点,与企业家一起探讨企业科学发展,有效培植和提升企业竞争力,请就下列问题谈谈您的观点或思路: 1.科学发展观对促进贵企业持续发展的作用: □显著 □一般 □没有 □没想过 2.您对“企业科学发展”的理解: 3.贵企业能够持续成长、成功的关键是: 4.您如何看待企业、员工双方“你先对我好,我才对你好”的问题: 5.贵企业劳动关系(□很好 □一般 □不好),对贵企业科学发展的作用: 6.贵企业现阶段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 □人才 □管理 □技术 □资金 □其他: 7.贵企业需要哪些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政策指导 □发展战略 □项目融资 □项目拓展 □人脉资源 □其他: 8.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建议或意见: 请填写下列信息,以便将调查结果和分析及时反馈给您: 电子邮件: ;传真: 公司名称: ;电话: 请将此调查问卷填好后,传真至:省企业联合会研究部 020-83587019

报:汪洋书记、黄华华省长、佟星副省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送:各市经贸局、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出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研究部 地址:广州市麓景西路1号 邮编:510091
编辑:张峰 电话:(020)83573705 电子信箱:think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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