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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反 映

第二十六期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二 OO 六年十二月四日


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

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编者按]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执行。这是中国首个最具操作性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企业是市场经济最主要、最活跃的主体,企业是生产力的载体,各种生产要素要通过企业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现实的生产力。没有企业的发展和兴旺发达,就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家是社会上最活跃的群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不论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是私营、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家,他们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此,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地位,而是通过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我省贯彻落实 “ 三个代表 ”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我会罗佛光会长特别为此撰写文章以作纪念,现刊出供读者参考。

    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是企业联合会的神圣使命

    ——纪念《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一周年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会长 罗佛光

 

    十二月二日,是全省人民,尤其是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以及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值得纪念的日子。

    《条例》的颁布意义深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第五十号公告。公告指出:“《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二○○五年十二月二日通过,现于公布,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以及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的颁布,既为全省合法经营的所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也为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构筑起了一个合法、平等对话机制的平台,进一步推动了法制广东的发展。《条例》的颁布,对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法制环境、政务环境、经营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提升竞争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作用。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看这个地区、这个行业的企业发展状况如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的实力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者行业竞争力的核心指标之一。就国家而言,中国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是那些有实力的企业。从我省目前情况来看,可以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还远远不够,更迫切需要我们努力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加快培育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和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就一个地区来说,企业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才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财源,才会增加就业,实现稳定。

    三方协调机制把企联推上雇主组织舞台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作为代表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省级雇主组织地位,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二○○二年四月,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批准建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表政府、省总工会代表工人、省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雇主)的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条例》第八条规定:“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各方应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意见,促进职工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合作。”《条例》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作为省级雇主组织代表的地位。

    在我国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众所周知,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营经济是主体,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没有决定用工和劳动报酬的权力,企业和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单一,不存在复杂的劳动关系,由政府制定统一的政策协调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用工制度,企业普遍通过劳动合同办法确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显现多元化、复杂化,甚至激烈化个别现象时有发生。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机制的原则,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三方协调机制,妥善应对劳动关系新变化,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二○○一年八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同志指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制,是一种有效形式。”也如二○○二年七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指出的,“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机制。”

    三方机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独特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活动均由会员国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参加,三方代表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劳工问题的国际机构,也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中最大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所关心处理的事务,吸收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讨、协商和做出决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尊重和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到共识的意愿。三方机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已普遍被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自一九八三年我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后,中国企业联合会一直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代表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组成三方代表国出席每年举行的国际劳工大会,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活动。二○○三年六月二日国际雇主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中国国家级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正式成员。同时做出决定,把已是会员的台湾雇主组织“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更名为“中国台北工业总会”。

    保护企业和经营者权益企联责无旁贷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一贯重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原名为“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是一九八○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综合性、经济类社会团体。原副省长匡吉、张高丽等同志先后兼任会长。根据国家对雇主组织职能的定位要求,二○○二年一月更名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由各种所有制、各种类型、各种行业的企业和企业家以及著名专家学者等社会工作者组成。本会定位省级雇主组织职能以后,致力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在二○○三年十月十六日“广东省雇主工作委员会”、“广东省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我会明确提出了推进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立法目标。随后我会积极联系企业界省人大代表,提出了“保护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立法动议,得到了企业界省人大代表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在二○○四年二月十五日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珠江钢琴厂党委书记荣卫平同志牵头联络了 16 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保护条例〉立法的议案》,被大会主席团同意列为会议确定办理的议案。三月十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议案办理会议,确定由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负责《条例》起草工作。在企业和法律界的参与支持下,省企业联合会《条例》起草小组几易其稿,于二○○四年六月中旬完成了《条例》起草任务。《条例》的起草,自始至终得到了省人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省经贸委、省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制委对《条例》的起草工作给予了具体的组织指导。

    《条例》的颁布,对各级企业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是法律赋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各级企业联合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维权意识,努力做好维权工作,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各级企业联合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强化雇主组织工作职能,加强全省企联系统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人力资源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认真履行维权职责。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与社会各界一道,切实推动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建设和谐广东。

    各级企业联合会要积极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模范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条例》在规定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同时,亦意味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对他人、对社会承担某种义务。各级企业联合会只有注意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模范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我们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

    同时希望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勇敢地以《条例》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肯定,我省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需要勇敢地站起来,与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条例》的实施,推动广东法治社会的进步。

    我相信,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必将营造一个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继续走在全国的前面。

    附:相关资料

    《条例》的主要内容
     1. 《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 “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 。第二十八条又指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董事,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
     2.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制定法规规章应征询意见的程序。 《条例》规定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
     3. 《条例》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社会、职工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企业投资人不得违法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者有权获得规定的报酬和收益。
     4. 《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协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等工作。不得限制其他地区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区市场,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5. 《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有权拒绝不合法的监督检查。行政、司法机关对企业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检查及其他行政强制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查上述档案资料。
     6. 《条例》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二是健全举报投诉、舆论监督和行政机关处理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企业与企业经营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解决机制;四是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
     7. 《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行为,企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制止违法行为,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条例》的两个特点

    一是条例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可操作性强。如条例第十至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保护项目列得十分详细,对损害企业和企业家的行政行为有明确的鉴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二是条例明确体现了中介组织的作用和地位。条例第八、第九、第十一、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提出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这对协会以后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第一个特点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部门和各职能单位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严格按规定保护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者的权益,从而促进产业、行业更健康地发展。条例的第二个特点,促使广东企联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两个“工委”的作用,加强企联雇主工作,开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种活动,真正体现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雇主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

    国外比较统一的提法是:雇主,即雇佣者,英文称EmpIoyer,是指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且向员工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但各国对雇主的界定不尽相同。比如,有些国家(如挪威)把雇佣单位及雇佣单位的行政领导人作为雇主。有的国家(如美国)把直接或间接代表雇主利益的任何人界定为雇主(但不包括全属政府所有的公司)。有些国家则把雇主的范围界定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或私人,一旦雇用一名或几名劳动者,即为雇主。当然,国外对雇主的涵义也有一个演变过程。在18世纪雇主主要指的就是资本家。19世纪后期,随着公司制度的实行,企业投资者主要是通过行使股权对企业发生影响,把企业的经营权及雇工权都交给了经营者,因此,雇主就逐渐由资本家演变为经营者。

    国外雇主组织是随着工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雇主组织是指由雇主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雇主利益而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进入行谈判和协商的团体组织。多数国家的雇主组织是以“雇主协会”的形式存在。雇主组织(雇主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维护雇主利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合作。

    国际雇主组织成立于1920年,是目前国际上在社会和劳动领域代表雇主利益的国际组织,成员由世界各国国家级的雇主联合会或其他形式的雇主组织组成,现有成员126个。国际雇主组织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在国际上维护雇主利益,二是促进企业自主发展,三是帮助建立和加强国家级雇主组织,四是促进雇主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贸合作。

    我国雇主组织及“三方协调机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与国际接轨,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方面也不例外。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普遍做法,也是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会员国,但由于众多原因在2002年以前,我国的席位一直仍被台湾占据,直到2003年国际雇主组织才决定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为正式成员,并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与国家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道,组成我国“三方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参与有关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及修改工作,在国际上维护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

    2001年8月,国务院批准并指定了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企业,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

    2003年6月中国企业联合会正式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同年8月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广东召开。2003年10月广东省召开了“广东省维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简称“维权工委”)和“广东省雇主工作委员会”(简称“雇主工委”)成立大会。

    广东省成立“维权工委”目的在于进一步改善该省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产力,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成立“雇主工委”,目的在于通过三方机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两个“工委”搭建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工作机构。从那时开始,广东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雇主方代表组织,参与广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同时开始牵头着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研究部

2006 年 12 月 4 日 


送:张德江书记、黄华华省长、游宁丰副省长、发改委、省经贸委、国资委、省财厅、省物价局、各市经贸局

    

    发:各会员单位


各级领导对本期内容有何批示、意见,请即告本会研究部

    

    地   址: 广州市麓景西路一号 邮政编码: 510091

    单 位: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研究部   联系人: 林永豪 严兵

    联系电话: ( 020 ) 83573705 传真: 83573705 E-mail: qly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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