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况 与 反 映
第二十一期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二 OO 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我省企业界代表对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合法权益的有关看法和建议
(编者按) 近年来,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代表, 十分重视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工作。 2003年,成立“维权工委”和“雇主工委”,积极开展维护雇主合法权益的工作,并全面参与立法程序;2006年,《广东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的企业维权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在此期间,省企联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调研等途径了解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看法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近年来,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代表组织,广泛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了解情况、调研问题、制定对策,通过广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协商,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一方平等地争取权益,为改善我省经营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总体情况有所改善,存在问题仍然严重。
我会在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的过程中,特别关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情况。企业界人士普遍认为,近几年随着政府对企业的重视、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制观念的加强,企业经营环境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经济工作中 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尊重企业及经营者,随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严重, “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 屡禁不止;二是市场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假冒伪劣盛行,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益受到侵犯;三是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有的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四是各地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
当前, 企业维权工作面临着三大变化:第一,从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内容看,过去主要是企业自主权和企业家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较多,现在则变为企业和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较为突出。第二,从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方面看,过去全部是来自国内,现在则是来自国外和境外的相对突出。比如在反倾销、反补贴等问题上,主要是与国外打官司,这方面的问题已经遇到但又缺乏经验,这是一个新问题。第三,从 “ 维权 ” 的对象看,过去主要是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现在,民营企业的维权工作相对突出,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他们是企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更好地为其服务。
我们认为,政府、企业、员工三方利益实际是捆绑在一起的。因为从利益角度看,三者实际上是一损俱损、共赢共荣的关系。以往我们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往往比较注重员工利益,淡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这实际上不利于维护员工的长远利益。
在两个 “ 工委 ” 成立之后,省企业联合会召开了座谈会,就如何更好地开展维权工作进行探讨。中央驻粤企业、省属企业、民营企业、企业协会代表都参加了座谈会。企业家及经营者都对两个“工委”寄予很大期望,反应热烈。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华南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广东亚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广州画王数码喷绘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钢琴集团公司、广州市企业联合会等代表都作了发言。他们对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相应法律法规出台的愿望异常强烈,对市场秩序维护问题,对企业的国民待遇、合法经营权、合法资产的合法使用权、财务的合法处置权、合法用工权、合法分配权和平等竞争权等方面的问题,都提出较详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强烈呼吁企业保护条例 “ 要来一些实的东西 ” ,还对立法之后的执法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企业家感到,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对 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我们广东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能促进广东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朝着更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更有利于企业家们的成长,更有利于我省的经济发展,为我省继续当好排头兵起到保障的作用。
二、企业经营者有关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具体看法。
*为民营企业制定保护措施。 按照原来的法律,较多的条文都是维护国营企业,比如说侵犯国营企业的财产就是贪污、受贿,国家的法律明确了贪污罪、渎职罪,现在也相应的为民营企业制定一些保护措施,如侵占罪,这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新的突破。现在我国的法制环境比以前好了,两个“工委”的任务都是关于雇主的维权问题的,实际上意味着民营企业以后出现被侵害的现象,应该会得到社会的重视和政府的重视。
*政府职能太大。 从几年的实践来看,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做好雇主服务这项工作,十分艰巨,任重而道远。目前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府职能太大,就是大政府小社会这种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善,从两个“工委”的工作地位来讲,任务确实很重。检察院做出的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定向社会通报后,反映较好。如果各个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也都能这么做,根据实际情况把相关政策都提出来,这样我省的维权环境就会大大的改善。
*《条例》体现广东特色。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 是一个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体现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特色的《条例》。安徽省有个《条例》,是经过了省人大的批准,是个地方法规,它主要体现了安徽省的特色。广东省在制定这个《条例》时,更加体现广东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面临的权益问题,因为广东和安徽相比,有更发达的加工工业,更发达的出口贸易,在经济改革的各个方面也有与安徽不同的方面,企业和企业家遇到的问题也不同。所以广东的《条例》是由广东省企业家参与共同制定的,一个能反映企业和企业家愿望,保护他们权益的《条例》。
*企业要有自主权。 我们要探讨企业需要维护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企业合法的经营权,也就是企业依法在国家允许的范围里经营活动不得受其它的约束,除非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第二,合法资产的合法使用权,就是说要明令禁止其他方面非法调用企业的生产资源。除非企业自愿,或者是国家另有条文规定,或者是国家紧急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第三,财务的合法处置权,就是企业财务处置权要受到保护。第四,企业的合法用工权。第五是合法分配权,是指企业在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工会法和有关的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薪酬分配权。第六,平等竞争权,有关方面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示一部分企业可以进行某种经营,而另一部分企业不可以进行。除非是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或其他国家利益的需要。第七,合法商誉的维护权。
*保障企业家的人身安全权。 作为企业经营者,最根本的权益就是合法的人身安全。这里值得探讨的是:执法、司法部门能对违法的企业经营者、企业法人代表采取行动,但如果处理不妥,受伤害的可能是企业经营者,甚至整个企业。经常发生的例子是企业涉嫌逃税、骗税受贿的案件,首先就把企业法人代表抓起来。这种办法是不是好办法,值得研究。企业经营者寻求保护就是在一定的限制措施下不要随便去抓企业经营者。可以限制他部分的人身自由,但还允许他在部分范围内组织企业的经营活动,不然企业很受伤害。其次,法人犯罪和法人代表犯罪是两个概念。不能在没弄清情况的时候就对法人代表采取行动,虽然最后纠正了,国家对他进行赔偿了,但这些都不可以弥补。很多事情是无法用钱赔偿的。他的身体受到伤害,企业的经营活动被中断,这些都无法用钱来赔。企业法人违法,就要对它进行经济罚款或行政处罚。企业法人代表违法,就要追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在经济发展的领域里,企业经营者就是社会的精英。因为要靠这些人把社会中的各种资源组织起来产生社会资源的增值,这种对人类生存物质发展进步的贡献是很高价值的,所以要对这些人给予尽可能多的保护。目的不是保护他们的特殊地位,而是保护他们合法活动,使他们的活动对人类有更多的贡献。
*企业和企业家也是弱势群体。 说到维权,一般是针对弱势群体;一说到弱势群体大家就会想到困难家庭,下岗职工等等,不会想到企业和企业家,但从社会经济层面上说企业和企业家也是弱势群体。可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企业面对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而言是弱势群体;第二,企业面对消费者这个庞大的群体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处于弱势,一般情况下比较强调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很少讲到生产者的权益;第三是企业面对市场经济中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企业也是处于弱势。珠江钢琴就是一个典型。现在全国钢琴厂家大约有一百家,很大一部分是杂牌琴。这些杂牌琴没有什么技术手段,是买零部件来组装的,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加之地方保护,市场秩序没有人管,或者是管不了,这就导致损害市场秩序的杂牌钢琴、劣质钢琴大肆泛滥。在这种市场秩序下,企业无能为力。
*舆论环境很重要 。企业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知识产权问题,目前整体法律环境相对较好,但舆论环境存在较大差距。当前应该形成一种氛围,大力宣传为企业家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宣传企业家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企业家的氛围。从政府的角度, “ 两委 ” 成立已经给企业家一个正名的机会,在舆论宣传上也应该跟上,多给企业家正面的形象宣传。
*企业家合法权益需要共同维护。 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家被害消息的传来,社会各界无不震惊和扼腕痛惜。企业家担负着更重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创造着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是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和保护的特殊人才。社会需要企业家,人民需要企业家,在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法律体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为企业家营造一个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公平反映企业家的呼声,迅速形成一种肯定和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舆论导向和社会风尚是十分急迫的。
*企联要做企业和企业家自己做不了的事。 作为三方机制雇主一方的代表,企联就是要切实保护企业在平等、和谐、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只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才能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生产力才能得到发展。成立两个 “ 工委 ” ,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为企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切实履行起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职责,这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企联就是要做一些企业和企业家自己做不了的事。
*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们一 直在讲 “ 以人为本 ” ,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本身就体现了一种最根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当然,企业家自己要做一个 “ 好人 ” ,做一个好领导。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其中之一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做不到,老是谈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也行不通。所以从另一个侧面讲,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实际上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因为只有企业健康发展了,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了,也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了维护。
*企业要加强自我保护,要学法、懂法、守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工作,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历史和其他方方面面的原因,企业家受到侵犯的事也时有发生,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公正,干预着企业经济的正常运作,所有这些都给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企业受侵害时,敢于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要学法、懂法、守法。当今社会是个法制社会,企业首先要依法经营,同时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通过维权委员会还可以向政府、社会等进行呼吁,包括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
*企业常受不公正待遇。 一是从企业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上看,特别是县乡一级政府与当地企业之间存在着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从当时情况看,企业基本上处于被动应付地位,对有些不公正的待遇,企业也只能低姿态服从。二是从公检法与企业间的关系看,一旦其他社会成员与企业发生冲突或矛盾,特别是企业与一些相关人群或内部职工与企业主发生冲突时,从维护社会安定角度出发,处理问题时存在着明显偏向多数人的倾向。三是外来企业,特别是一些外来民营企业,在面对当地同类企业时,也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成立两个 “ 工委 ” ,将非常有助于理顺工会、雇主、政府三方之间的关系。当然前提是雇主一方自身必须学法、懂法、守法,要真正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雇主和员工都是平等的 。一般人都认为企业家是强势群体,而打工者就是弱势群体。弱者理应得到更多的同情和保护。但是,对于员工因不遵守企业劳动纪律,违反了企业的管理制度,比如旷工、迟到、早退等,甚至因违反操作规程,给企业造成了损失的,按照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如扣奖金、工资,严重者甚至给予除名处理等方面,政府部门较惯于侧重员工方面的意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支持力度不足,以致企业常有委屈感,有一定压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均都应该遵循《劳动法》,依法经营、依法工作。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研究部 雇主部
2006 年 6 月 21 日
送:张德江书记、黄华华省长、游宁丰副省长、发改委、省经贸委、国资委、省财厅、省物价局、各市经贸局
发:各会员单位
各级领导对本期内容有何批示、意见,请即告本会研究部
地 址: 广州市麓景西路一号 邮政编码: 510091
单 位: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研究部 联系人: 林永豪 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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