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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反 映

第二十期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二 OO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我省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权益工作情况的综合报告

    (编者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的核心,是创造财富的带头人。因此,为企业和经营者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和秩序,更好地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优化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增强企业竞争力,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代表组织,广泛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了解情况、调研问题、制定对策,通过广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协商,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一方平等地争取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成 广东省维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广东省雇主工作委员会

1、我国参加国际雇主组织并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国际雇主组织成立于1920年,是国际上在社会和劳动领域代表雇主利益的国际组织,成员由世界各国国家级的雇主联合会或其他形式的雇主组织组成,现有成员126个。由于众多原因,在2002年以前,我国的席位一直被台湾占据,直到2003年国际雇主组织才决定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为正式成员,并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与国家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一道,组成我国“三方代表团”出席国际劳工大会,参与有关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及修改工作,在国际上维护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与国际接轨。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方面也不例外。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普遍做法,也是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各国的经验证明,实行由政府、雇主、工会组成的三方机制,能够在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上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方协商比单方处理矛盾要全面些,易于被各方接受。所以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凡参加该组织会议及活动的国家必须有政府、工会、雇主的代表同时出席,缺一不可。

2001年8月,国务院批准并指定了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企业,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

2003年6月中国企业联合会正式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同年8月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广东召开。同年10月广东省召开了 “ 广东省维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 (简称 “ 维权工委 ” )和 “ 广东省雇主工作委员会 ” (简称 “ 雇主工委 ” )成立大会。

2、组建 维权工委 雇主工委 参与广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2003年10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召开了 “ 广东省维护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 (简称 “ 维权工委 ” )和 “ 广东省雇主工作委员会 ” (简称 “ 雇主工委 ” )成立大会。广东省成立 “ 维权工委 ” 目的在于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产力,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成立 “ 雇主工委 ” ,目的在于通过三方机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两个 “ 工委 ” 搭建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工作机构。从那时开始,广东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雇主方代表组织,参与广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同时开始牵头着手 “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 的制定工作。

3、“ 维权工委”的 宗旨 及主要任务。 维权工委”以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宗旨,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为企业和企业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和支持。维权工委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维权工委的日常工作,落实维权工委全体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
   ( 1 )就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纠纷案件进行研讨,并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建议;
   ( 2 )就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或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
   ( 3 )协调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就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件进行研究、取证,参与诉讼;
   ( 4 )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就有关打击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研讨,提出政策性建议;

“维权工委”的主要任务:
  ( 1 )协调和指导全省企联系统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
   ( 2 )就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带有倾向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媒体报道。
   ( 3 )协助、推动企业积极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武器,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产业安全。
   ( 4 )推动企业和企业家重合同、守信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 5 )协助行业协会和地方企联解决与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有关的典型或重大申(投)诉个案,引导企业和企业家运用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或经济纠纷。
4、 雇主组织(雇主协会)的宗旨和任务。 主要是:维护雇主利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合作。

工作任务:

( 1 ) 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指导下,代表中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

( 2 ) 代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参与国内有关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如:促进就业政策和途径、工资和福利标准、社会保障计划、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在企业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等重要工作;

( 3 ) 帮助企业规范行为,促进落实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 4 ) 运用法律、法规影响政府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以改善调解、 仲裁体制;

( 5 ) 探索调整企业经营者利益、激励、约束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

并代表企业经营者反应他们在事业、社会地位、经济利益等方面的需求,使他们享有应有的待遇和地位;

(6)向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国际、国内有关产业政策、劳动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二、积极开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

1、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面临的各种矛盾更加复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与员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以及收益分配、社会负担、反倾销、反补贴、反对不正当竞争等方面都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关系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面临的各种矛盾也更加复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主导地位和合法权益受到挑战和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社会地位看,在企业内与职工相比,企业经营者不是弱者,但从目前社会立法或各种行政、经济纠纷的实际保障的有效性着眼,企业经营者往往是弱者;各级企业家协会与工会组织相比,对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明显缺乏组织、资金和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成立专门的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组织,对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具有深远意义。

2、积极开展雇主维权的调研工作。 省企联、企业家协会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精神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找准定位,探索有特色的工作方法,稳步推进雇主组织建设和三方机制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两个 “ 工委 ” 成立之后,省企业联合会召开了座谈会,就如何更好地开展维权工作进行探讨。中央驻粤企业、省属企业、民营企业、协会代表都参加了座谈会。会上,各所有制企业家对两个工委寄予很大期望,反应热烈。他们对市场秩序维护问题、对企业的国民待遇、合法经营权、合法资产的合法使用权、财务的合法处置权、合法用工权、合法分配权和平等竞争权等方面的问题,大多以书面形式提出较详实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维权问卷调查。共发出1500份问卷,返回367份有效问卷,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占43.5%,民营企业占33.7%,外资及其他企业占22.8%。调查结果表明,78.72%的企业经营者认为社会环境有一定好转和明显好转,72.35%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法治环境有一定好转但从总体上讲还不完善,52.7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投资环境有一定好转和明显好转。国企经营者最关心的依次为自主经营权、人事权、分配权、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和不合理摊派、奖励机制等;民企经营者最关心的依次为财产和人身安全权、立法参与权、税收政策、政府信息公开等。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已得到加强,多数企业设立了法律顾问;企业家认为维权机构十分重要,希望给予企业更多的援助,同时认为入世后法律问题会增加,希望有关机构加强入世后与国际接轨方面的培训。

当前,经济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尊重企业及经营者,随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行政干预严重, “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 屡禁不止;二是市场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假冒伪劣盛行,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益受到侵犯;三是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有的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四是各地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

在我省,维权工作面临着三大变化。第一,从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内容看,过去主要是企业自主权和企业家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较多,现在则变为企业和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较为突出。第二,从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方面看,过去全部是来自国内,现在则是来自国外和境外的相对突出。比如在反倾销、反补贴等问题上,主要是与国外打官司,这方面的问题已经遇到但又缺乏经验,这是一个新问题。 第三,从 “ 维权 ” 的对象看,过去主要是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现在,民营企业的维权工作相对突出,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他们是企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更好地为其服务。

3 、积极参与雇主和“三方机制”工作。 根据中国企联 “ 雇主工作十条 ” 的具体要求,广东企联积极推动雇主和三方机制工作的展开。   一是参与国家三方组织的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暨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评审和表彰活动;二是参与中国企联组织的全国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的评选表彰活动;三是召开了雇主工作座谈会,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的开展。四是注重加强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发挥他们在立法和维权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了与会员企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经常向他们通报协会工作、反映情况,借助他们的影响,促进工作。五是积极构建维权工作网络,加强同律师事务所、有关专家、劳动部门、工会系统、司法系统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六是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力。编印各种雇主和三方机制的宣传材料送相关部门、会员单位和新闻媒体等,提高社会各界对雇主组织和三方机制工作的认识与认可。七是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积极参与地方有关企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规、政策的制订工作。于 2005 年起草了《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条例》,组织并参与了整个立法过程,为该条例在 2006 年 1 月 1 日顺利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 积极参与《广东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工作

1 、起草、制订《广东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 从 2004 年开始,广东省企联受省人大财经委和省经贸委的委托,起草了《广东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并积极参与了《条例》修改的全过程。 条例从制订到出台历时两年。 该《条例》已于 2005 年 12 月 2 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之后又一个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地方立法。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领导强调要依托两个 “ 工委 ” ,依靠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支持,积极争取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条例》的草拟工作。此条例的制定与广东省以往条例制定不同,以往的做法是由政府部门起草,这一次条例起草工作由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授权广东企业联合会,由企业联合会牵头成立9人专项工作小组开展这项工作,成员包括省专家、律师、企业家、企业联合会工作人员等。

9人小组认真参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工业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会计法、专利法等等法律及其他相关条例;并随省人大于2004年去山东、江苏、安徽三省实地考察取经,于2005年再去江西、福建两省学习调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拟出《条例》初稿。  

为确保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初稿出来后,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举办了两次论证会,广泛听取企业家和各政府部门的意见,再进行反复修改完善。2005年3月,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省法制办、省经贸委法规处、省企联和有关专家、律师等会合,再度对条例草稿进行论证修改,前后八易其稿。

2、 《广 东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在明确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着重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和执法行为。如规定行政机关起草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听取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企业的请求,组织协调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诉讼的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非法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该《条例》同时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如规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促进职工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新闻媒介应当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

从该条例的各项内容可以看到:与其他省份的同类条例相比,是有较具体的规定,有多处创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的特点。 从内容上看,该条例有以下两个鲜明特点:一是条例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可操作性强,而且省人大、省政府针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作了较多的规范。如条例第十至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保护项目列得十分详细,对损害企业和企业家的行政行为有明确的鉴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非常强。二是条例明确体现了中介组织的作用和地位。条例第八、第九、第十一、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商会都提出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这对协会以后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个特点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部门和各职能单位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严格按规定保护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者的权益。从而保护广东省的市场秩序,促进产业、行业更健康地发展,使广东经济更上层楼。第二个特点,可以促使广东企联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两个 “ 工委 ” 的作用,加强企联雇主工作,开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各种活动,真正体现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本身没有执法与司法权,但是肩负着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反映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条例》中明确规定 “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 , “ 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提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批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 ” 。

4、省人大与省企联举办《条例》宣讲大会。 2006年4月,广东省人大与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联合举办《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宣讲大会,全省200多家企业和企业家代表、有关部门领导共300百多人出席大会。

会上,与会的领导、专家以及企业代表都认为《条例》的颁布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优化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能够更好为企业和经营者创造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和秩序,能更好地保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的核心,是创造财富的带头人。《条例》的规定使广东企联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解决有关争端,及时向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反映有关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方面的问题;《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企业及其经营者依托企联等社会团体维护其整体和长远利益;《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雇主维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若干建议

1 、宣传工作的覆盖面不够广社会影响不够大。 由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时间不长, 《条例》也是刚刚颁布实施    ,许多部门领导、企业负责人、职工,以及社会各界对三方机制工作还不甚了解。

2 、调研、维权工作还不够深入。 有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一方面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还要应付来自各方面的侵权行为。企联作为雇主的代表有责任有义务了解其难处、反映其呼声、维护其利益,这方面的工作仍须进一步加强。

3 、企业联合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问题有待解决。 企联作为雇主组织 对于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 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但目前仍是社团组织,没有相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同时,缺乏经费来源仍是影响维护雇主权益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三方机制”工作开展时间不长,需要大量基础性调研和探索性工作,这些都需要经费支持。

4 、雇主工作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由于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问题仍有困难,企联专职从事雇主工作的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相关培训工作也无法开展,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5 、积极开展雇主维权工作的若干建议。

( 1 )提高对三方机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从组织建设、工作制度、工作规则等方面,把三方机制和雇主工作作为企联 “ 立会之本 ” 来抓。
( 2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利用杂志、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对三方机制和雇主工作的舆论宣传,提高企业对劳动关系的认识水平,提升企联地位。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简报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扩大宣传,强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雇主工作的重视程度,争取各方的支持和认可。
    ( 3 )积累资料、加强培训,对我省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对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与分析能力,做好相关资料的积累和归档工作。加强对企业改制、主辅分离、企业裁员过程中的劳动关系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集体协商、工资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同时,加强三方机制和雇主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培训力度。

( 4 )加大维权力度,着力推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的具体工作。积极与劳动部门、工会紧密配合,召开三方协调会议,研究劳动关系新问题,探索下一步三方机制和雇主工作如何做实,要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开展有特色、符合企业需要的活动。

( 5 )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雇主维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企联作为“三方”的其中一方,已得到国务院的同意和批准,我省也在正式立法的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联的职责,因此,要积极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对这项工作的支持,逐步解决 企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

  ( 6 )此外,进一步推动各市、县级企联建制工作,促进基层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参与劳动仲裁工作,提高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厂务公开、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等等。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研究部 雇主部

  2006 年 5 月 26 日


送:张德江书记、黄华华省长、游宁丰副省长、发改委、省经贸委、国资委、省财厅、省物价局、各市经贸局

发:各会员单位


各级领导对本期内容有何批示、意见,请即告本会研究部

地   址: 广州市麓景西路一号 邮政编码: 510091

单 位: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研究部   联系人: 林永豪 严兵

联系电话: ( 020 ) 83573705 传真: 83573705 E-mail: qlyj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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