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员 通 讯
第三期
(总第149期)
|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
编 |
2007年3月5日 |
|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
关于《章程》修改的说明
一、关于《章程》修改的原则
这次《章程》修改的主要原则是:
1 、在指导思想上要能体现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精神。
2 、在职能任务上要以《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义务、权利为依据。
3 、以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省人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精神指导章程条文的修改。
4 、理事会及办事机构的机制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社团组织的要求,在依法办会的同时,确保理事会及办事机构的机制有活力、有效率。
二、章程修改的基本情况。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总的体系基本未变,仍为“总则、任务、会员、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附则” 等八章。条款从原来的 46 条增加为 50 条。其中合并 4 条,原第 1 、 2 条合并为第 1 条,原第 30 条和第 35 条合并为第 33 条;增加 6 条,分别是第 2 、 29 、 30 、 32 、 34 、 39 条;修改较大的有 6 条,分别是第 3 、 6 、 14 、 17 、 23 、 43 条;有 15 条作了一般修改或文字上的改动;有 11 条未作修改。
三、《章程》修改后的主要特色
1 、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根据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中央的有关精神,在本会宗旨中增加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
2 、 明确了企联雇主组织地位和维权功能。 根据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在章程中明确“本会是广东省雇主组织”,把代表企业方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组成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依照《条例》保护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作为本会的主要功能。
3 、体现了我省协会商会的最新特色。我们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指导章程条文的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充分体现了《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精神。
4 、在机制上更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充实了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强调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功能。在新的章程指导下建立的理事会和执行机构,必将是一个充满活力和高效率的组织。
章程修改草案已经印发各位代表,修改后的条文和内容已经用黑体字标识,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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