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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通讯》


会 员 通 讯

第十二期
(总第146期)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编 2006年12月5日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加强维权立法、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朱小勋

第一,制订《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是为了明确政府的市场监管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之间的界限,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免受非法干扰和侵犯提供有力的保障。

    我省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权条例》全面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政策文件制订、国有资产监管、对外经济贸易、跨地市场竞争、企业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等各个领域中应当承担的维权义务和不得做出的侵权行为。比如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违法罚款、收费,或者罚款、收费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不得违法没收财务,或者没收财务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财务单据;不得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无法定事由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非涉案财物;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务,谋取其他利益等等。同时也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指受指定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献;不得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务;不得干扰企业自主聘用员工等等。条例还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企业维权举报、投诉的处理答复期限,受到侵权的企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权立法的出台,也是把组成三方机制的三方单位名称明确写进法规的好机会。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维权条例》第 3 页第八条款明确规定:“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明确地把省级或市级的三方单位名称写进法规当中去,实质上就取得了法规承认的法律地位,这一点十分重要。

第三,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立法活动,要抓住机遇,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

    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方方面面,但最普遍、最广泛、最能具体体现的就是在和谐劳动关系这一层面上。因为劳动关系牵扯到千家万户,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体现在和谐的劳动报酬当中,没有经济社会上的和谐,就不存在政治意义上的和谐;但如果没有政治上的稳定,也不会出现经济发展上的持续,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承的,互相促进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本身就有对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条款,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把对企业、对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与对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机械地联系起来,对立起来。国家好,企业就好;企业好,职工就好。因为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一般来说主要是来源于企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经济实力。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做强做大了,才会有源源不断提供给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财源,才会增加就业,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各兄弟省、市企联的同志们,各位企业家务必抓住机遇,现在推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活动时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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