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员 通 讯
第十二期
(总第146期)
|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
编 |
2006年12月5日 |
| 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
热 烈 庆 祝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一周年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省级雇主组织法律地位确立一周年 |
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是企业联合会的神圣使命 ——纪念《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一周年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会长 罗佛光
十二月二日,是全省人民,尤其是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以及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值得纪念的日子。
《条例》的颁布意义深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第五十号公告。公告指出:“《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二○○五年十二月二日通过,现于公布,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以及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的颁布,既为全省合法经营的所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也为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构筑起合法地位、与社会各界平等对话的平台,进一步推动了法制广东的发展。《条例》的颁布,对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法制环境、政务环境、经营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提升竞争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作用。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看这个地区、这个行业的企业发展状况如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的实力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者行业竞争力的核心指标之一。就国家而言,中国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是那些有实力的企业。从我省目前情况来看,可以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还远远不够,更迫切需要我们努力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加快培育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和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就一个地区来说,企业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企业发展了,才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财源,才会增加就业,实现稳定。
三方协调机制把企联推上雇主组织舞台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作为代表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省级雇主组织,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确立的。二○○二年四月,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批准建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代表政府、省总工会代表工人、省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雇主)的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条例》第八条规定:“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各方应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意见,促进职工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合作。”《条例》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作为省级雇主组织代表的地位。
在我国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众所周知,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营经济是主体,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没有决定用工和劳动报酬的权力,企业和员工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单一,不存在复杂的劳动关系,由政府制定统一的政策协调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用工制度,企业普遍通过劳动合同办法确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显现多元化、复杂化,甚至劳资纠纷激化的个别现象时有发生。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机制的原则,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三方协调机制,妥善应对劳动关系新变化,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二○○一年八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同志指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建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制,是一种有效形式。”也如二○○二年七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指出的,“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机制。”
三方机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独特原则,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活动均由会员国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参加,三方代表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劳工问题的国际机构,也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中最大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所关心处理的事务,吸收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讨、协商和做出决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尊重和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到共识的意愿。三方机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已普遍被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自一九八三年我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后,中国企业联合会一直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代表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组成三方代表国出席每年举行的国际劳工大会,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活动。二○○三年六月二日国际雇主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中国国家级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正式成员。同时作出决定,把已是会员的台湾雇主组织“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更名为“中国台北工业总会”。
保护企业和经营者权益企联责无旁贷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一贯重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原名为“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是一九八○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第一个全省性、综合性、经济类社会团体。原副省长匡吉、刘维明、张高丽等同志先后兼任会长。根据国家对雇主组织职能的定位要求,二○○二年一月更名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由各种所有制、各种类型、各种行业的企业和企业家以及著名专家学者等社会工作者组成。本会定位省级雇主组织职能以后,致力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在二○○三年十月十六日“广东省雇主工作委员会”、“广东省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我会明确提出了推进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立法目标。随后我会积极联系企业界省人大代表,提出了“保护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立法动议,得到了企业界省人大代表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在二○○四年二月十五日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珠江钢琴厂党委书记荣卫平同志牵头联络了 16 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保护条例〉立法的议案》,被大会主席团同意列为会议确定办理的议案。三月十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议案办理会议,确定由广东省企业联合会负责《条例》起草工作。在企业和法律界的参与支持下,省企业联合会《条例》起草小组几易其稿,于二○○四年六月中旬完成了《条例》起草任务。《条例》的起草,至始至终得到了省人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省经贸委、省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和法制委对《条例》的起草工作给予了具体的组织指导。
《条例》的颁布,对各级企业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是法律赋予广东省企业联合会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各级企业联合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维权意识,努力做好维权工作,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各级企业联合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强化雇主组织工作职能,加强全省企联系统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人力资源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认真履行维权职责。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与社会各界一道,切实推动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建设和谐广东。
各级企业联合会要积极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模范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条例》在规定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同时,亦意味着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对他人、对社会承担某种义务。各级企业联合会只有注意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模范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我们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
同时希望全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勇敢地以《条例》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肯定,我省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需要勇敢地站起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条例》的实施,推动广东法治社会的进步。
我相信,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必将营造一个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继续走在全国的前面。
编者按: 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小勋同志 2006 年 10 月 24-25 日在北京参加了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召开的第四届中国雇主论坛,并代表我会在大会上就《加强维权立法、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了精彩发言,主要针对《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介绍了心得体会,经本刊整理、编辑,现刊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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